会议专题

试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通过分析《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规定,认为应急规定在适用的范围,应急程序的发动、应急手段、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立法位阶存在着严重缺陷,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考虑增加“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专门章节,健全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完善应急程序规范、做到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流域管理体制的有机衔接。

水污染防治 突发事件 应急机制 流域管理体制

齐喜平

鞍山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办公室,鞍山 114000

国内会议

辽宁省环境科学学会2008年学术年会

沈阳

中文

340-343

2008-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