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法理评析--兼论我国设立乞讨罪的立法构想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设立了一个新的罪名,目前尚没有关于这一罪名的统一的或者权威的说法。本文拟对《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学界同人。 本文从三个方面阐述:一、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规定的罪名确定。二、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构成。三、《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立法缺陷分析。四、关于在我国设立乞讨罪的立法构想。

《刑法修正案》 罪名 缺陷分析 乞讨罪 立法构想 犯罪构成

柳忠卫 泰瑞东

山东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1878-1889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