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背信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比较性分析

我国刑法中并无“背信罪”的规定,而是将背任的行为散见规定于不同的刑法条款中,因为背信罪是对行为整体性质的判定,而不具有个别特定化的功能,所以从最后的法律效果来说,一定会导致受害人具体利益受到侵害或者遭受损失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对此规定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这一表述将行为性质定位于上述主体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受到违反为前提。对此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比较和借鉴日本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背信罪 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犯罪 比较分析 刑法

张淼 黄旭巍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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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