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枉法仲裁的入罪正当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在刑法第3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标志着在我国刑法中正式确立了一个新罪名,即“枉法仲裁罪”。本文试对枉法仲裁的入罪正当性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理解问题进行探讨。

刑法修正案 枉法仲裁罪 入罪正当性

宣炳昭 周志彬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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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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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4-1762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