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论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为与已经批准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要求一致,同时,为将打击重点集中在最突出、最严重的犯罪上,没有过分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而是扩大了原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适用范围。由此,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就旧貌换了新颜,本文就该罪修改后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了探讨。
刑法修正案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适用范围
刘斯凡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731-1337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