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立法修改研究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在1997年,立法者对金融犯罪的特殊性尚没有足够的实践经验,多是套用传统诈骗罪的思维而忽视了集资欺诈的特殊性,《刑法修正案(六)》也没有加以改正。本文就修改本罪罪状的预想进行探讨,并对本罪罪名完善:骗取集资款罪进行讨论,提出应删除“诈骗方法”,扩张本罪的行为方式。
刑法修正案 集资诈骗罪 立法修改 金融犯罪
高艳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1583-1591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