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探析--以矿难为视角

近年来,矿难事故频发,伤亡惨重。“针对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我国1997年刑法第135条专门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2条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修进行了修改,本文试从犯罪构成角度对修改后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探析,指出它存在的缺憾,并就其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刑法修正案 矿难事故 犯罪构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种配置 量刑幅度

程璞 朱军平

上海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1406-1412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