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及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之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一、立法背景。二、犯罪的认定。三、刑事责任。四、罪数问题。

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行为 犯罪认定 处罚 刑事责任

卢勤忠 高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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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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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1383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