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及控制:死缓制度过度适用的实证分析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是立即执行,二是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实际是将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情况都囊括其中,并没有告诉我们何种情形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犯了“否定定义”的逻辑错误。由于在分则中没有一处出现“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之类的规定,使得各地在实践中,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理解和适用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掌握标准,这不但有损法律的尊严,而且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膨胀,易滋生询私枉法的腐败行为。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哪些类型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呢?笔者拟从下述某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12个死缓案件和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的云南杜培武死刑错判案进行实证分析。
刑法 死缓制度 过度适用 实证分析
刘箭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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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1234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