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死刑不予立即执行”的适用案件类型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文认为,应当基于对“不是立即执行”的理解,进一步提出“死刑不予立即执行”的标准。当前,国内也有学者做了这种尝试。这种观点为我们确立“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标准提供了参考,但又未免过于激进,以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适用。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了“死刑不予立即执行”的判决标准以供参考。

刑法 死刑 不予立即执行 适用案件 判决标准

胡云腾 刘晓虎

最高人民法院下政策研究室,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1110-1114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