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检察机关在死刑控制中的作用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从应然视角分析,死刑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两个层面。从立法控制层面,笔者曾尝试提出限制死刑“三步走”的战略思考与路径设计,即第一阶段为现在至2020年,先行取消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第二阶段为2021年至2030年,保留战争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暴力犯罪、恶性犯罪(杀人、放火、抢劫、投放危险物质等),其余罪名一律废除死刑;第三阶段为2031年至2050年,即在新中国成立100周年前中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大幅度削减死刑,仅保留战争罪、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杀人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并控制在10个罪名以下,从而为全面废除死刑创造条件。笔者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就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死刑控制中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刑法 死刑 立法控制 司法控制 检察机关

徐汉明 杨剑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全国检察业务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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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924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