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单位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

随着单位犯罪不断增多,1997年我国刑法正式确立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但对单位是否可以适用自首制度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以致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1条规定:”在办理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对单位集体决定自首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但《意见》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单位走私犯罪,且对如何认定单位自首、单位自首后如何处罚等问题未予明确。

单位犯罪 刑法 犯罪主体 单位自首制度

张雯

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428-432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