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自首的类型及其认定
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使我国刑法完成了从个人一元主体到自然人与法人二元主体的嬗变,成为个人与法人刑事责任一体化的刑法,同时,也使我国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暂时告一段落。但是,有关单位犯罪的许多理论争议并未彻底解决,现行刑法在肯定了单位犯罪主体之后,刑罚制度却没有实现同步变迁。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从自然人角度考虑制定量刑制度,而对单位犯罪的量刑制度,诸如单位自首、单位缓刑、假释等尚没有明确规定。就自首制度而言,1997年的刑法保留了1979年刑法的传统,从字面意思来看,仍然是对自然人犯罪自首的规定,并未涉及单位自首的规定问题。
刑法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单位自首 法律认定
杨辉忠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417-427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