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单位犯罪成立自首的依据

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已经引起我国立法者的相当重视,这从《刑法修正案(六)》中大部分条文是针对单位犯罪进行的修正可以窥见一斑。刑法中虽然明确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地位,具有刑事责任,但在刑罚制度上却没有实现同步变迁,对单位犯罪能否成立自首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单位可以成立自首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但单位成立自首问题,应当首先讨论其存在的依据,否则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对此,本文将从理论、法律与现实三个方面讨论单位犯罪成立自首的依据。

单位犯罪 刑法 刑事责任 单位自首 法律依据

黄明儒 孙珺涛

湘潭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410-416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