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单位腐败犯罪立法之缺陷与完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6条详细规定了法人腐败犯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责任方式等。《公约》的规定,对于遏制日益严重的法人腐败犯罪行为,指导各成员国进行反腐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刑法虽在总则中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分则中规定了几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腐败犯罪,但与《公约》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国已于2005年批准了《公约》,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我国关于单位腐败犯罪的立法必须与《公约》相衔接。
腐败犯罪 立法理论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单位犯罪
刘科 梁枫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385-392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