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单位犯罪立法之再探讨--从刑法修正案(六)出发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对原来刑法的第135条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并增加了一款作为刑法的第135条的一部分。修正案在完善刑法的同时,也留下了很多的不足,其中在犯罪主体方面就存在很大不足。笔者将在本文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中的犯罪主体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刑法修正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练节晁 张振鹏 李铮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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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384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