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特殊单位共同犯罪的定罪及其立法完善

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曾在理论上有过肯定与否定之争。目前,基本上是肯定说占主流,相关司法解释对肯定说也予以确认。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7月8日公布)第20条第1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共同走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对共同走私所偷逃应缴税额负责。”这就从司法解释上明确了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能够构成共同犯罪。其刑法依据是刑法第25条第1款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法 特殊单位 共同犯罪 定罪制度 立法完善

徐留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360-368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