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刑罚体系与刑罚适用制度研究
我国在1987年《海关法》中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修订时,首次将单位犯罪的内容写入刑法。由于当时单位犯罪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也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因此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内容规定得较为简单。刑法总则中仅有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定义、第3l条规定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仅仅规定了对犯罪的单位应当判处的罚金刑幅度。
刑法 单位犯罪 刑事责任 刑罚体系 适用制度
唐大森 王鑫
安徽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314-319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