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随着各种组织间经济话动的日益频繁,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其种种行为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由于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种种冲突,有些组织体会作出一些违法行为,甚至触犯了刑法。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我国刑法学中一个重要课题。但长期以来,人们恪守”社团不能犯罪”的罗马法古训,组织体的行为能否作为犯罪处理,引起了刑法学界长期而广泛深人的争论。

刑法 单位犯罪 犯罪主体 主体范围

余松龄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113-127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