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之提倡
单位犯罪时,为何要采用双罚制,既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又要追究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呢?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即单位实施的、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犯罪)的行为时,单位内部的责任自然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两个问题是单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难题。我国刑法学界曾对这两个问题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并产生了多种理论主张,但是,这些理论均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竟合论”的理论主张予以阐释,并以此理论为指导来探析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模型和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行为时的主体结构模型以及各种模型下两主体的责任承担问题,以期科学地界定单位及单位内部责任自然人的责任范围。
单位犯罪 刑法 单位主体 自然人主体 行为构成
欧锦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国内会议
长春
中文
72-78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