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单位犯罪主体之困惑

根据1997年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文分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在单位犯罪确认上的双重标准; 二、时空挪移下的单位犯罪主体的现实窘境; 三、单位犯罪可能导致的荒谬; 四、单位犯罪下的现实司法难题。

单位犯罪 刑法 主体成立条件

朱建华

西南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

长春

中文

66-71

2007-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