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的司法裁判困境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无论是总则部分的浓墨重彩,抑或是分则部分的细笔勾勒,都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在我国目前成文法传统日深和法官未多受商业氛围浸淫等约束条件之下,对修法之利弊及《公司法》可能的运作绩效予以审慎评估,或许不无价值。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其法理基础除了提供权利救济外,还有一种更为新颖的解说。 本文讨论随着公司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公司参与方对规则预期的全面提升,在新《公司法》赋予了法官大量介人公司治理空间的背景下,将来的公司诉讼将会变得愈加复杂。在英美国家,法官正是在知识学习过程中,通过不断决策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司法知识传统。现在,我国的法官们实际上也正在,而且必须继续在商业知识的学习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司法经验,进而形成自身的司法理论,唯此,才一能弥补公司法留下的大量合同“缝隙”,并最终在不确定的公司法规则中实现公司法的正当性。
公司法 司法裁判 公司治理 权利救济 公司诉讼 法官
罗培新
华东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25-532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