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2005年《公司法》第20条第1款先是从正面言之谆谆地告诫君子们:“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接下来第3款又对小人们说:“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本文讨论中外各国的公司现象既有共性也有个性,而共性又大于个性。因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内在规律和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
公司法 公司制度 股东权利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人格否认制度
刘俊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15-524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