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闭锁性公司之路——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股东协议比较分析
本文集中探讨了公司闭锁化是应当由一致通过的股东协议来决定,还是应由可能被大股东滥用的多数决原则来决定的问题,以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小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是否能够给予小股东以最合理的补偿的问题。 ①本文描述了闭锁性公司的独有特征,并指出闭锁性公司中股东承担的责任风险。②本文介绍并比较了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公司闭锁化中采用的不同模式。③本文分析了近年来公司法赋予闭锁性公司更大的内部自治权力的情况,并检讨了闭锁性公司通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进行自我规制的理论局限性。④本文探索了既有的已被接受并被用来使公司闭锁化的一些机制。⑤本文得出结论,我国“台湾地区商业并购法”的颁布,表明台湾确实已经开始向着公司内部自治的模式转变,虽然这一点并不能说明台湾已经创制出最理想的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法 公司股份 股份转让 闭锁性公司 股东协议 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治理
王志诚 滕晓春
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81-498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