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份公司监事制度的变迁——明治时期至当今新公司法
日本的旧商法解释股份公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形式,但是对于2006年5月1日起所实施的日本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则无法再按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行解释了。新公司法就有关公司机关制度作了部分修改。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计机关时,只要具备股东大会和一名董事就足够,这一规定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新公司法的机关当中令人瞩目的是会计参与制度。由税理士进行审计并制作公司的会计账簿,因为经由这一举措,税理士参于业务执行的行为,在企业社会中可以得到客户的信赖。本文简单论述日本公司法当中有关监事制度的主要修改以及问题点。
日本 公司法 公司监事制度 股份公司 所有权 经营权
大冢英明 陈景善
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 早稻田大学法学学术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65-480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