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法注意责任制度研究
美国公司的特征是集中管理,亦即“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是公司的信托人,对公司负有信托责任,包括注意责任和忠诚责任。如果违反信托责任,就有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从历史起源和法律渊源来看,信托责任制度属于判例法。虽然美国各州公司法一般都明文规定了信托责任制度,但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有关判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信托责任规则的解释和适用更离不开具体判例。因此,研究这项制度,必须从判例分析人手。 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负有类似的信托责任。此外,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还将控股股东视为公司的信托人,要求其对公司承担信托责任,特别是忠诚责任。限于篇幅,本文集中讨论董事的信托责任。
美国公司法 注意责任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信托责任 法律效力
苗壮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29-442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