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民主和公司自治推进政策的评价

1993年《公司法》基于我国社会没有建立稳定、长久的商事传统和商业文明的现实,加之国家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在政府主导推进的模式中发展的情况,公司立法中体现了过多的强制性规范,特别是把投资组建公司与政府对经济资源的严格控制和许可利用结合起来,从而保持了官本位体制对商业社会的主导和政策影响。 在经历了90年代末期和20世纪初期的社会转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带来的外部环境的挑战后,我国《公司法》秉承发扬股东民主和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以尊重股东意思选择为政策导向,全面规定了公司、股东的章程安排权能,体现了我国社会向市民社会深层结构转型的趋势性要求。

公司法 股东民主 公司自治 商业文明 公司立法 官本位体制

甘培忠

北京大学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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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57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