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司法运用
2005年10月27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修正后的中国《公司法》导人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举措对提升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品质和强化中小股东的保护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仅是中国《公司法》上的一种全新的制度,而且也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种特异的诉讼形态。无疑,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实现这一制度的立法意图至关重要。本文欲通过结合美国和日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就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司法运用进行探讨,并阐述一些个人的观点与看法,以抛砖引玉。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中小股东保护 民事司法
周剑龙
独协大学法学院 一桥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39-351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