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认真对待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在美国和德国

本文无意参与公司治理不同模式的实证讨论或者创建有关新理论,已有的模式包括:股东本位模式、管理者本位模式、利益相关者本位模式和其他诸如此类的模式。想澄清股东本位模式的真正要求,并且对美国和德国距离这种要求的差别作出评价。 赞同以上某种模式的学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来理解本文,但是我们坚信经过认真审视,大多数人会认为目前的规则混合状态矛盾重重,效率低下。这篇文章主要以两个国家的律师和经济学家为读者对象,因此我们力图对法律制度进行简明易懂描述,突出规则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而得出这些制度在实践和理论中运作的结论性判断。

公司法 股东权利 公司治理 股东本位模式 管理者本位

西奥多·鲍姆 肯·斯科特 李园园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银行法学院 美国斯坦福大学 哈佛研究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

北京

中文

300-331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