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授权资本制度的考察

介绍1950年商法修改时,日本受美国法影响在股份公司中采取了授权资本制。在这一制度下,资本额不是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发行股份总数以及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数为章程记载事项(《公司法》第37条第3款)。可发行股份总数不可以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倍,但公司成立后,因股份发行而导致已发行股份总数增加时,可以更改章程,以将可发行股份总数增加到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倍(《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
授权资本制 日本公司法 立法变迁 商法典 股份公司 董事会制度
布井千博 杨东
日本一桥大学国际企业战略研究科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49-254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