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关于日本授权资本制度的考察

介绍1950年商法修改时,日本受美国法影响在股份公司中采取了授权资本制。在这一制度下,资本额不是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发行股份总数以及公司设立时的股份发行数为章程记载事项(《公司法》第37条第3款)。可发行股份总数不可以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倍,但公司成立后,因股份发行而导致已发行股份总数增加时,可以更改章程,以将可发行股份总数增加到已发行股份总数的4倍(《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

授权资本制 日本公司法 立法变迁 商法典 股份公司 董事会制度

布井千博 杨东

日本一桥大学国际企业战略研究科 中国人民大学

国内会议

2006年中国与世界: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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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54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