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有限公司组织形态与银行资产证券化关系研究
保证有限公司源自英国公司制度,它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无须立即出资,而只是在公司章程中承诺,在公司清算时应承担多少出资责任(清算责任),如果公司不清算,股东就永远不用出资。保证有限公司靠自己的信用和经营能力迎取交易对手的信任进行交易,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直接关系。这种公司组织形式结合了大陆法系要求公司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以保障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优点,又保持了英国法律对当事人只要自律就予以自由的传统。本文所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金融潮流,但缺少相应的法律资源支持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而等待制定和修订法律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设立我国的保证有限公司制度,从法理上剖析这种组织形式,以及从公司法和担保法制度上分析了设立保证有限公司的可能性,并得出在我国要进行资产证券化并且不能设立SPV时,应由银行作为股东设立保证有限公司,并以特定的资产进入专门账户作为保证有限公司清算,即为资产支持证券作担保的结论。
有限公司 公司制度 公司组织形态 银行资产证券化 公司法 担保法
管晓峰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24-243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