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理念基本问题研究
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是公司法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修订,其所增修条文达160余处,新修订的公司法针对原公司法之缺陷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公司法的完善,集中表现在:在公司自由和社会安全的公司法理念关系上,大大放松了政府管制,进一步扩张了公司自由。如资本制度进一步宽松、股东出资种类和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公司转投资之限制彻底放开、允许章程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但须登记),扩张了公司的权利能力,特别是公司章程自治空间得以扩大,同时在坚持公司营利性的前提下,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较好地协调了公司自由和社会安全的关系。在公司效率和公平的理念关系上,进一步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了公司治理目标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增加了董事、监事、高管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完善了上述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规定了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和中小股东的救济制度,增强了公司法的可诉性,也比较好地协调了公司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然而结合公司实际运作并展望未来发展,公司法仍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公司制度诸理念的地位、关系处理方面,不甚清晰。在处理公司自由和社会安全理念、公司效率和公平的理念关系上,如何认识各自的地位、如何把握其关系、如何协调其冲突,有待于从理论上进行进一步思考和研究,本文基于此进行公司法律制度理念的研讨,以期对公司法的后续修订有所助益。
公司法 公司法修订 公司自由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利益保护 公司制度
宁金成
郑州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58-70
200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