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供述同种罪行不能被认定为“准自首”的反思——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基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立“准自首”的条件严格限制为“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这一规定,在刑法解释方法上属于限制性解释,在解释权限上有越权解释之嫌,在法理上有崇尚重刑威吓主义的倾向,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实际刑罚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背离,在总体上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作为解决对策,文中提出并论证了“将供述同罪认定为自首,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与提高效率”的观点。

准自首 刑事政策 刑法解释 司法资源

胡乩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2006年全国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研讨会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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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793

2006-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