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在不捕不诉案件中对恢复性司法体系的构建

当前由于轻缓刑事政策的推进,不捕不诉案件会随之增多,但是目前的不捕不诉案件处理程序存在诸多缺憾,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忽略了被害人对社区的利益,因此很难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认为,引进恢复性司法理念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

不捕不诉案件 处理程序 法律效果 恢复性司法体系

刘宇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驿城区检察院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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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828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