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诉讼法理论上存有较大的争议,一方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构筑暂缓起诉制度,而另一方则持否定的观点。作者认为,暂缓起诉是起诉与不起诉的一个衔接阶段,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并且就诉讼经济或者诉讼效率而言,暂缓起诉具有非常巨大的价值,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筑暂缓起诉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在对暂缓起诉制度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从各方面论证了暂缓起诉制度存在的独立性及其依据,并对我国构筑暂缓起诉制度进行了设想。

不起诉制度 自由裁量权 诉讼效率 暂缓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

张卫星 秦世飞

法学学士,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0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研究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

郑州

中文

631-643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