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充分合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即不起诉裁量是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不起诉裁量权的正确行使,通过实行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制度、不起诉决定前的外部意见介入制度、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外部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以及采取其他非制度化监控措施,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控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对不起诉裁量权采取的是一种消极的“少用、慎用”的态度,指导思想是“控”和“防”,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极不充分。笔者认为,着眼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诉讼活动的规律,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确立“充分合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指导思想,变消极行使为积极行使。为使这一指导思想得到贯彻,应当注意从4个方面做起:适度扩大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法定的非刑罚处置权;明确不起诉裁量适用标准,增强指导性;充分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大力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自由裁量权 酌定不起诉 检察官素质 不起诉裁量权 适用范围 监督机制 执法水平

赵艺林 范建华 高建刚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

郑州

中文

367-381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