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目前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有诸多缺陷与不足,应予修改和完善。其适用条件应扩张为“犯罪情节轻微,无提起公诉必要”;运作程序应调整为主诉检察官或职业公诉人有权直接作出,并吸收公开听证程序;其救济途径应改变为全部向检察院提出复议、复核或申诉;其后续措施应完善增加“不起诉金”的设定。这样,再加上检察机关本身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对不起诉必然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适用条件 运作程序 救济途径 相对不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

齐涛

中国政法大学,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

郑州

中文

296-306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