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不起诉的效力分析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是在原来的免予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经过改造并借鉴外国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制度,因法律并未规定不起诉决定的效力,导致了学者间对不起诉的效力的争议。笔者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发,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结合公诉权的性质来论证不起诉决定的效力,认为不起诉决定不是一种无罪的结论,而是一种程序指控意义上的有罪,但这种有罪结论不同于法院的有罪判决。
相对不起诉 免予起诉 公诉权 刑事诉讼法 法律解释
张铭宇 周清水
法学硕士,河南检察职业学院 法学硕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国内会议
郑州
中文
243-251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