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不足的设想
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说明公诉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自诉案件,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案件向自诉转化后,容易出现以法院的有罪判决否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现象。此类现象一经积累,容易让人产生“检察院经常办错案”的误解。如何既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又不被法院的有罪判决所困扰,是检察机关所不得不正视的问题。本文通过对3类不起诉情形的具体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被害人 公诉转自诉 刑事诉讼法 不起诉权
陈三奇 屈新 常宁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郑州
中文
236-242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