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不起诉制度中对民事权益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把犯罪嫌疑人和权利受害人都作为法律主体。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检察机关应当从保护权利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通过相应的释明和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更好地保护实体权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对受害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在不同种类的不起诉中,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充分尊重受害当事人的意愿。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行为大多都会触犯刑法并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损失。在这类案件查处中,除追究行为人的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外,也应当注意保护民事权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利益保护 不起诉制度 受害人利益 民事权益 诉讼制度 刑事责任

王明锁

河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

郑州

中文

187-196

200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