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抗诉监督的形式及优势探讨
提起民行检察工作,许多人自然会联想到抗诉,有的人甚至认为民行检察就是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进行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提出或提请抗诉,不符合的终止审查,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所以整个民行检察工作应该围绕着抗诉转,一切以抗诉为中心,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甚至不予受理。其实,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讲,民行检察工作都不仅仅是抗诉也不应该只是抗诉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10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都说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无论是审判活动还是诉讼活动其范围都应包括法院从立案到判决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而绝非某一个程序中的某一个环节。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就开展非抗诉监督的好处进行了分析。
非抗诉监督 人民检察院 民事审判
李洪朗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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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607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