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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对384条的解释》),针对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作了明确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检法两家的问题,统一了认识,为司法部门惩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明确了方向,提供了武器。笔者认为,此从整体上讲是一种进步,抓住了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本质特征。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而言,此立法解释着眼于将单位挪用与个人挪用作为标准来区分挪用公款罪与单位实施的非法拆借、借贷行为,这是很合理的。但是在条文设置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方便理解、操作等方面还应作进一步的明确。本文论述了解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以及解释中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出借公款”的理解。

刑法 犯罪构成 司法解释 立法完善

韩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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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