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行政诉讼视野之中的新型行政行为——行政备案制度可诉性问题初探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和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跟进,我国政府如何更加科学有效地进行社会调控、履行职能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诚然,政府的基本调控方式脱离不了强制义务性的色彩,然而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和社会关系的平衡发展必然要求一种更为温和,更为符合人性化的方式来修正以往长期形成的僵硬的行政管理模式。有些学者将这些方式划归为新近出现的非强制行政行为。笔者认为,非强制行政行为并非为现代社会变革的产物,作为行政管理手段自古有之,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计划行为。在现代如何被冠以新型,至少具有如下几个因素:(1)指导理念新:服务理念居先。以往的政府管理模式是重于管而轻于理,政府和公众之间处于仰视和俯视的位置,两者之间缺乏平行对话的机会。(2)行为方式新:灵活便民居先。先前行政管理模式下虽已有一些非强制的行政行为,但这些行为总体上是强制性行政行为的附属品,方式单一且较少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3)救济途径新:多样解决居先。旧有的行政法学理论界一般将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划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就使得一些行政管理者借用非强制行政行为之名行强制行政行为之实,而行政相对人却失去了司法的最终救济。文章探讨了行政备案理论、行政备案制度可诉性等等内容。

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 行政备案制度

陈宏光 霍敬裕

安徽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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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885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