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比较、借鉴与重构

拟制自认,又称准自认,是指在审前准备程序或言词辩论中,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保持“沉默”(不明白表示其意见),或者作“不知道”或“不记得”陈述,或者在言词辩论期日缺席的情形下,对其行为推定为“不予争执”的意思从而成立自认。拟制自认在性质上属于推定自认。至于能否推导出当事人自认的意思表示,尚需借助于立法上的拟制性规定的作用。文章探讨了拟制自认的制度机理与诉讼价值等等内容。

民事诉讼 拟制自认 诉讼价值

奚玮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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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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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