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性骚扰案件的证明标准

自2001年西安发生的中国首例性骚扰案件以来,“性骚扰”一词在中国的各种媒体以及日常工作和生活交往中频频出现,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把它作为一种道德沦丧的现象来看待,而是希望司法对此有所作为。可是当受害人企图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性权利的时候,获取证据困难的问题使得无论是受害人还是人民法院都感到诸多的无奈,最终导致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真正的维护。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性骚扰,但该规定仅仅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本文试图通过对以美国为代表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中关于性骚扰案件的证明标准减轻方面的做法进行探讨,从而为我国在处理性骚扰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一问题上寻求解决之道。

性骚扰 民事诉讼 诉讼证据

田平安 骆东平

西南政法大学 三峡大学政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中文

787-792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