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述评

书证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历来重视对书证的运用,例如法国民事诉讼中就有书证优先原则。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也存在书证的证明力优于其他证据形式的证明观念。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如何收集、获取书证资料,却缺乏完备而可靠的程序保障。为了完善当事人举证的程序保障,参考和借鉴其他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是有益的。本文对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作简单介绍,并与内地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地民事证据制度有所裨益。

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 民事证据制度

刘田玉 李汉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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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786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