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高淳案”原告适格性之否定

2004年12月4日18时许,江苏省高淳县李某酒后驾驶客车,沿县内双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固城加油站路段时,将躺在道路机动车道上的一名男性碾压致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虽经有关部门核查,但因无法确认尸体的身份,只能认定这是外来流浪汉。文章探讨了该案原告适格性问题,笔者最后的结论是:在本案中民政部门作为适格的原告不仅没有任何现实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理论依据作为支撑,与立法者的法哲学立场也是相悖的。

高淳案 适格性 民事诉讼

单锋

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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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