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当事人适格问题初论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其亲属起诉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其原告资格是不存在问题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受害人或其亲属起诉保险公司的,其原告资格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关于被告问题,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往往将交通肇事的司机、司机所在单位、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同起诉到法院,一些法院甚至于直接判决司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决司机与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决司机与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将其也作为被告,显然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换句话说,此种情况下司机其实并非是适格的被告。既然不是适格的被告,那么一些法院直接判决其向受害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更是有违法律的规定。文章探讨了受害人或其亲属起诉时之当事人适格问题、医疗机构起诉时之当事人适格问题等等。

交通事故 适格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刘学在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中文

741-746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