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制度

恶意诉讼行为严重困扰我国的司法活动,它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其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而且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已引起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人士的关注。笔者结合二十六年来亲自办过的案例和近年来对恶意诉讼的专项社会调查,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通过研究和归纳总结,本文着重论述:一、恶意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素;三、修改民事诉讼法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程序制度的必要性及立法建议。笔者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国家立法机关对设立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程序制度的重视。

民事诉讼法 恶意诉讼 法学理论

黄双全

上海社会科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中文

671-676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