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证据开示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建构

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引入了对抗制因素,实践部门进行了证据开示的试点工作,各国证据开示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因素使我国具备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条件。在证据开示的具体操作上,厘清一些误解对于实践探索和系统化的制度建构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本文围绕为什么要开示、开示可不可行、如何开示等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诉讼 审判方式

詹建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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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96

2006-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